关于对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批复
关于对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批复 吉财税函〔2021〕376号
关于对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批复
吉 财税函 〔 202 1 〕 376 号
通化市财政局、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20〕26号)精神,省财政厅 会同 省税务局制发《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吉 财税 〔 2020〕 510 号 )(以下简称 510号文),对 我 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免征房产税 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 2021年初通化市疫情实际情况,为 帮扶困难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政策精准投放,同意将 510号文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优惠政策支持范围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和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辖区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到期后,请及时将政策实施效果报告报送至我厅(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8日